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最高法: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2021-08-17 11:13:56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 谢青)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既有线上,也有线下。比如,商场、小区、学校等场所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手机上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APP软件,互联网上需要进行人脸验证的平台等等。郭锋表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有限,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加之对新生事物较为好奇,其人脸信息被采集的概率相对较大。

  发布会现场。(图据中国法院网)

  据《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 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郭锋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未来网记者注意到,《规定》第3条专门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动态考量因素。

  郭锋提到,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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