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费不得使用培训贷

2021-05-21 21:44:00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 李盈盈)“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近些年,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称“机构”)普遍采取的预收费模式带来风险隐患,比如:机构将预收学费当作金融杠杆,盲目扩大规模,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保证履约。机构诱导学员违规使用“培训贷”支付培训费引发纠纷争议。

  为了对预收费资金加强管理,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从资金流入、资金沉淀、资金划拨等各环节,对北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的预收学费进行全过程监管。

  截图自北京市教委官网

  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预收费须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 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1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预收费须采用银行资金监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严禁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编辑:未来网新闻杨子健 作者:李盈盈
版权所有:未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