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3 16:36:00未来网
中国少年报·未来网北京3月3日电(记者 谢青)"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受被侵害行为的影响,很多出现无法专心学习或反感学习的情况。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心理阴影严重等原因不愿回到原来学校学习,学校应当协同当地政府为其安排转学,以保证未成年被害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受被侵害犯罪的影响。"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转学安置上已经上升为法律职责,属于有关部门不可推脱的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受访者供图)
方燕提到,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案件中,虽然司法机关惩戒了施害者,对受害人采取了隐私保护措施,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难免被泄漏,或施害者散布被害人隐私,使被害人遭受流言蜚语,被指点议论,或承受二次伤害,难以正常生活。同时,被害人也难免会因在受害地触景生情,联想到遭遇侵害时的场景,心理创伤更难恢复。
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虽然转学安置上已经上升为法律职责,如何将该等措施落地执行,还有待于综合保护救助制度的建立。"对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方燕拟提交议案,建议"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综合保护救助制度"。
方燕表示,转学安置看似简单,实则对司法机关来说并非易事。司法机关并非教育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能对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影响有限。而且,转学安置牵涉到学生学籍的转入与转出,接纳学校的配合等复杂事项。因此转学安置保护措施的实现,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才能有效落地执行。
对此,方燕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诸如明确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明确"适用转学安置的保护措施",并有权协调转出、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未成年人学籍的转入和转出,协调民政部门为在转入地没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转入地相关对接单位应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以免再次对其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