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

2021-03-24 17:24:53未来网

  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规则》同时划定了7条红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了惩戒尺度。

  至此,困扰我国教师多年的教育惩戒难题有了依据和具体实施措施,这是法制的进步,然而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被合理使用。近年来,由于教师使用惩戒方式教育学生引发的师生、家校冲突如雨后春笋般增加,也导致社会公众对教育惩戒权的广泛关注。教师、学生、家长与学校四者间的关系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面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教师和学校碍于家长及社会压力不敢直接进行惩戒。当然,教育惩戒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引导学生培养健康人格的同时,也有可能给孩子带来身心创伤。如何掌握教育惩戒的“尺度”是老师和家长们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小学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关键所在。

  《规则》区分了一般、较重和严重惩戒。一般惩戒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惩戒实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较重惩戒要求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教育、家长到校陪读等措施教育惩戒。

  而严重惩戒是指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规则》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尽管《规则》已对教育惩戒常涉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在部分条款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着争议。教育惩戒权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正确性,也只有在反复试验中才能把握准确的尺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惩戒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教育,而非惩戒。如何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是学校和家长需要共同付出的课题。因此,更需要完善的是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特别要求教师在每次惩戒发生后,对惩戒权实施的原因、事件、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均需作出详细说明,以此规避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同时,学校层面也需加强对教师实施惩戒权的监督管理,完善教育惩戒监督体系。并及时告知家长惩戒权的行使内容,教师与家长要形成信任的情感纽带,积极及时交流沟通,学校应处理好教育惩戒后的疏导善后工作。只有四方开展有效合作,才能帮助学生及家长全面深入理解教育惩戒权的内容,使家长更加了解学校及教师的教育管理方式,使家长支持和配合学校的教育。

  最后,学校应不断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培训,定期宣传普法教育,集体学习《规则》,从制度层面明确教师教育惩戒尺度和的边界。通过开展法律理论学习、师德教育等方式使教师充分体会教育惩戒的内涵和方法,提高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能力。(作者: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洁人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卫薇)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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